類 別:小企業會計文 號:許政[2008]42號頒發日期:2007-07-27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許昌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許昌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發展,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06〕22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許昌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專項用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條專項資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原則上專項資金的40%部分用于彌補中小企業發展有償使用資金,其他部分用于財政貼息、財政補助及注入資本金,當年結余部分用于彌補中小企業發展有償使用資金。具體年度專項資金的分配計劃,由財政部門商發展改革部門、中小企業行業主管部門于當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會同中小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察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及支持方式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技術進步、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等方面的項目及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項目;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鼓勵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信用再擔保機構。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準入、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
(三)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培訓、信用、信息、法律等服務;
(四)彌補中小企業發展有償使用資金;
(五)政府確定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貼息、財政補助、有償借款和注入資本金方式。
(一)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建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當年建成投產的,可給予50%貼息;第二年該項目上繳地方稅收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含200萬元),可延長一年貼息。每個項目貼息額控制在100萬元以內。
(二)以自主研發、購買使用獲得省一等獎以上的經過中試及省以上行業部門鑒定,應用于工業生產的高新技術成果或專利技術項目,對該項目貸款給予全額貼息,貼息時限為一年。對于投產后年新增地方稅收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貼息時限可延長一年。每個項目貼息額控制在100萬元以內。
(三)中小企業以自籌資金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年繳納地方稅收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含100萬元),可按當年繳納地方稅收額的30%給予財政補助。每個項目補助額控制在100萬元以內。
(四)對承擔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中介服務機構,視工作成效和貢獻,可給予支持。
(五)對中小企業生產中的流動資金不足主要采取有償借款方式。借款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已從其他方式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安排專項資金支持。
第三章申報專項資金的條件
第九條申請專項資金財政補助或貼息方式的正常運營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企業近2年未發生虧損,稅后利潤較上年增長10%以上;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守法經營,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五)企業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六)能按時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及統計報表。
第十條申請專項資金財政補助或貼息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開展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能力;
(二)熟悉國家和我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具有從事中小企業服務的工作人員,包括法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并有與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相應的設施和場地;
(五)為中小企業服務做出重要成效或業績突出的;
(六)具備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專項資金財政補助或貼息的正常運營的中小企業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審核備案文件;
(四)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五)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七)申請貸款貼息方式的企業提供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利息支付憑證(復印件);申請財政補助方式的企業提供自有資金投入憑證;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財政補助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及章程;
(三)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項目的申請及具體安排情況;
(四)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所需費用測算情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每年年初由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確定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聯合下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通知。中小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按通知要求公開組織專項資金的申請工作。
符合專項資金申請條件的中小企業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根據通知要求分別將資料報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單位應對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對報送的材料按職責分工提出審核意見,分戶填寫審核表后,聯合行文提出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后,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五條以各種形式收到專項資金的企業財務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企業,收到的財政補助項目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由全體股東共享;收到的金融機構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收到注入的資本金,計入實收資本。
第五章有償借款的回收
第十六條使用有償借款的企業應信守借款合同,嚴格按照合同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做到到期還本,按時付息。
第十七條對因特殊情況影響不能按時償還本息的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報許昌市屬企業發展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可給予3--6個月的延緩期,到期仍不能歸還的,依法依規收回。
第十八條資金借款實行嚴格的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企業,應在項目建成后1個月內向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前書面說明原因和預計完成日期;承擔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應于年底前向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與財政同級審計一并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上報市政府;財政部門、中小企業行業主管部門要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實行跟蹤問效及績效考評。被檢查的企業應積極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并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等,不得阻礙專項資金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一條對截留、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或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財政部門將已撥付的資金收回,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專項資金項目。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中小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每年年底應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下發前,對企業發展資金中用于支持企業發展的資金,要逐筆進行甄別,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做到應收盡收。
第二十四條市級專項資金管理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各縣(市、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許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