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滬國稅流[2008]50號頒發日期:2007-07-20
地 區:上海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東奧會計在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3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本市將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啟用新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原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由于本市的綜合征管系統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費稅申報系統開發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影響正常申報的情況下,作為年報申報的《卷煙銷售明細表》,酒及酒精、小汽車和其他應稅消費品的《生產經營情況表》等附報資料的申報系統于申報2008年12月份消費稅時啟用,對應的查詢系統于2009年1月1日起啟用。
三、為了方便操作,方便計稅,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對消費稅所有稅目的《本期代收代繳稅額計算表》和《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表式和填表說明;《酒及酒精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酒及酒精的《本期準予抵減稅額計算表》及《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表式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后。本市所有相關的消費稅納稅人于2008年7月1日起統一使用修改后的表式進行納稅申報。
四、為了保證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和與其相關的附報資料的一致性,本市申報表錄入順序為先錄入相關附報資料,由附報資料自動生成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相關數據。
五、對應納稅額特別大,需要采用預交辦法納稅的企業,2008年7月1日以后在預交消費稅稅款時仍沿用以前預交的辦法,使用原系統中的消費稅預繳申報模塊,但預繳稅款的限繳日期限定為開票日期的后3天。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