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滬地稅地[2008]46號頒發日期:2007-07-17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東奧會計在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8號)轉發給你們,并就對尚未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新購置車輛辦理減免稅手續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對將領取警用、領事館牌照的新購置車輛,負責征收新購置車輛車船稅的稅務機關在審核納稅人遞交的機構證明文件、車輛權屬證明文件和購買車輛符合免稅條件的承諾書后,可不征收當年度的車船稅。
二、對國際組織駐滬機構以及外國駐滬領事、國際組織駐滬機構人員新購置的車輛,負責征收新購置車輛車船稅的稅務機關在審核納稅人遞交的機構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車輛權屬證明文件和購買車輛符合免稅條件的承諾書后,可不征收當年度的車船稅。但納稅人應在辦理車輛登記后的次年,購買“交強險”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正式辦理免稅手續。
三、公共交通企業新購置將用于市內公共交通線路營運車輛,應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前,攜帶車輛權屬證明文件和購買車輛符合免稅條件的承諾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暫不征收車船稅的證明。負責征收新購置車輛車船稅的稅務機關可據此不征收當年度的車船稅。但企業應在取得車輛登記證和營運證后的當年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正式免稅手續。
四、對上述未征收車船稅的,如主管稅務機關發現有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補征稅款和加收滯納金。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