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耕地占用稅文 號:渝地稅發[2008]117號頒發日期:2007-06-30
地 區:重慶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做好有關稅收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8〕47號,以下簡稱《通知》),認真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于耕地占用稅的計稅標準
從2008年1月1日起辦理耕地占用手續的,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按《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
對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通知》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
對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暫按《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關于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
(一)耕地占用稅由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具體的征收方式由各地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時,使用《綜合納稅申報表》。
(三)稅務機關征收耕地占用稅使用《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通用完稅證》。
三、有關要求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和認真組織好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正確執行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各單位要主動與當地財政部門聯系,了解過去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情況,學習耕地占用稅的征管經驗;要主動與當地國土部門進行聯系,加強部門的溝通和協調,認真落實耕地占用稅的源泉控管制度。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