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消費稅文 號:豫國稅發[2008]125號頒發日期:2007-06-27
地 區:河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省稅務干部學校,鞏義、項城、永城、固始、鄧州、中牟縣(市)國家稅務局:東奧會計在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轉發給你們,請轉知所屬,遵照執行。省局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各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學習領會文件精神,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對所轄從事石腦油生產或乙烯、芳烴類產品生產的企業進行調查走訪,將文件精神及時傳達到有關企業,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督促企業盡快到稅務機關提請備案。
(二)了解企業對《石腦油使用管理證明單》的使用量(3年),于5月30日前上報省局,省局將根據上報情況安排印制。
(三)對文件下發之前購、銷企業已發生的業務,主管稅務機關要督促企業盡快按本辦法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二、各地在具體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流轉稅管理處。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