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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做好有關稅收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渝府發[2008]47號
頒發日期:2007-05-24
地   區:重慶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大耕地保護和管理力度,充分發揮稅收對耕地利用的調節作用,根據《條例》和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自治縣)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

    (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高新區和經開區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35元。

    (二)萬州區、涪陵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和永川區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25元。

    (三)黔江區、萬盛區、南川區、雙橋區、綦江縣、潼南縣、銅梁縣、大足縣、榮昌縣、壁山縣、豐都縣、墊江縣、忠縣、開縣、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和秀山縣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縣、城口縣、武隆縣、巫溪縣、石柱縣、酉陽縣和彭水縣適用稅額為每平方米15元。

    二、凡2008年1月1日以后辦理征占地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2007年12月31日前辦理征占地手續的,繳納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三、從2008年6月1日起,我市耕地占用稅由地稅部門征收。我市各級財政和地稅部門要做好征管職能劃轉的相關工作,確保征管工作的正常開展。保留各級財政下屬的原農稅機構編制和人員,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相關職能的調整和人員安置工作。

    四、征收耕地占用稅是加強耕地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級國土部門要積極協助征收機關征收耕地占用稅,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耕地占用手續時,應當告知履行繳納耕地占用稅的義務。土地部門在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之前,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耕地占用稅完稅或免稅憑證,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發放。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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