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消費稅文 號:滬國稅流[2008]41號頒發日期:2007-06-27
地 區:上海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東奧會計在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4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根據《通知》要求,對石腦油生產企業銷售給乙烯、方烴類產品生產企業作為生產乙烯、方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實行《石腦油使用管理證明單》。《石腦油使用管理證明單》由市局統一印制,請各相關分局到市局票據管理中心領取。
《石腦油使用管理證明單》的號碼總位數為10位,第1、2位為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行政區劃碼,本市統一填“31”,第3、4位本市統一填各區、縣行政劃碼,后6位為自然碼。
在試行《石腦油消費稅免稅管理辦法》過程中,購貨方稅務機關與銷貨方稅務機關要加強聯系,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聯系。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