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財稅[2008]29號頒發日期:2007-04-2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中國光大銀行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1、中國光大銀行在重組改制過程中,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減值準備后形成的賬面累計虧損139億元,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允許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所得彌補。
2、中國光大銀行上述納入集中處置范圍內的不良資產,在實際發生損失時,凡已按本通知第一條享受稅前所得彌補的部分,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重復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