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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用于連續生產的石腦油繳納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粵國稅函[2008]242號
頒發日期:2007-06-14
地   區:廣東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茂名市國家稅務局:東奧會計在線

    你局《關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連續用于生產的石腦油是否繳納消費稅的請示》(茂國稅發〔2008〕1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精神,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計算煉油分部供化工分部用于生產乙烯的應稅石腦油的數量時,可扣減由化工分部返供煉油分部用于連續生產汽油、柴油等應稅消費品的石腦油數量后計算繳納消費稅。

    二、從2008年1月1日起,有關石腦油征免消費稅問題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9號)執行。東奧會計在線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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