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遼財稅[2008]134號頒發日期:2007-04-10
地 區:遼寧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省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件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43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對國家未列舉名稱的我省鉛鋅礦石、銅礦石、巖金礦古和鎢礦石納稅人的單位稅額標準調整如下:
一、鉛鋅礦石單位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13元。
二、鉛礦石單位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6.5元。
三、巖金礦石單位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2.6元。
四、鎢礦石單位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9元。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