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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昌市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及償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宜府辦發[2008]007號
頒發日期:2007-03-26
地   區:湖北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城區各區(不含夷陵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宜昌開發區管委會:

    《宜昌市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及償債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宜昌市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及償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資金的管理,確保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根據《湖北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開行貸款和償債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 市政府和國家開發銀行對貸款資金和償債資金實行共同監管、統收統支。

    市財政局負責貸款資金和償債資金管理工作。

    城區各區政府、宜昌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發改委、市建設、國土資源、稅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貸款資金和償債資金管理工作。

    市政府指定并授權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城投公司)作為市級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用于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及宜昌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借款主體(貸款平臺),具體承擔貸款資金借、用、還責任,確保及時足額償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

    各項目單位(下稱用款人)負責建立本項目償債準備金并按期劃轉到市城投公司“償債資金專戶”。

    第二章 貸款資金的審批程序和管理

    第四條 以城投公司為借款主體的開行貸款項目的申報嚴格按國家開發銀行規定的程序和用途,統一由市城投公司組織貸款項目的申報材料,報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上報國家開發銀行。在獲得國家開發銀行批準后,簽訂正式貸款合同,并組織貸款項目的實施。

    第五條 項目單位在申請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時,要向市財政部門申報貸款項目簡介、貸款額度、貸款利率、每年還本付息計劃、還本付息資金來源、還款責任單位,并以書面形式作出還款承諾。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收到項目單位的申請后,負責組織審核貸款項目。建立專家咨詢機制,對各貸款項目的投入產出能力、償債能力和承諾保證能力進行論證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項目上報市政府。

    第七條 市政府對市財政部門審核合格的項目,報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并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審批表》上簽章。

    第八條 市城投公司在接到市政府簽批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審批表》后,向國家開發銀行提出用款計劃,并嚴格按項目進度撥付貸款資金。

    第三章 償債資金來源及用途第九條 償債資金來源包括:

    (一)用款人的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城市建設資金。包括城建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公用事業附加費、污水處理費等;

    (三)國有土地增值收益;

    (四)政府信用貸款項目收益上繳財政部分;

    (五)經營城市有形和無形資產而產生的各項收入,包括城市客運經營權、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城市道路冠名及其他特許經營權拍賣取得的收入等;

    (六)可用于歸還貸款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十條 償債資金專項用于:

    (一)歸還開發銀行貸款本金;

    (二)支付開發銀行貸款利息。

    第四章 償債資金保障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用款人年度還本付息的承諾,擬定下一年度應籌措的償債資金規模和資金來源,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經市政府批準的當年需要償債資金額度,按照不同的財政體制和貸款用途,分別列入各用款人同期財政預算和經營所得的增值收益償還本息。

    (一)貸款用于城市道路等純公益性項目的,償債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二)由市城投公司用于經營性項目的,償債資金由市城投公司通過土地開發、項目經營所取得的收益償還。

    (三)由宜昌開發區用于東山園區、白洋園區建設的,償債資金由宜昌開發區承擔。

    (四)由宜昌開發區用于犭虎亭園區建設的,償債資金由市財政局、犭虎亭區財政局以及在犭虎亭園區設立工業園區的縣市財政局,按照財政體制分別承擔。

    (五)經市政府批準利用開行貸款用于其他方面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和落實償債資金。

    第五章 償債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負責項目的全過程的管理與監督,督促項目單位落實配套資金,協調、督促貸款本息的償還事宜。

    第十四條 利用開發銀行貸款建設的項目單位必須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五條 市城投公司在國家開發銀行指定的銀行開設“償債資金專戶”,用于歸集償債資金。

    第十六條 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到期前15日內,用款人應將償債準備金劃至市城投公司“償債資金專戶”,確保每次國家開發銀行本息到期前15日內,“償債資金專戶”內資金余額不低于當期應償還本息的額度。

    第十七條 市城投公司和用款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國家開發銀行對償債資金歸集、使用情況實施的動態監管。

    第十八條 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建設的項目列入年度審計范圍,市審計局每年對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至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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