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大地稅函[2008]43號頒發日期:2007-04-18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基層局,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
為了加強我市車船稅的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車船稅的代收代繳工作,現就車船稅征收管理方面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車船稅的主管稅務機關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大連保監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大地稅發[2007]59號)第三條第一款中的“車船稅主管稅務機關”主要是指:當納稅人選擇在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時,納稅人為單位的,納稅人稅務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為“車船稅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為個人且車籍所在地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車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車船稅主管稅務機關”。
二、跨省(市)代收代繳車船稅問題
納稅人未在車船稅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的,應在購買“交強險”時,按購買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不再向車船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納稅人購買“交強險”時已在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的,購買地保險公司不需代收代繳車船稅,但須查看車船稅完稅憑證原件,并將完稅憑證和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留存備查。
三、機動車臨時上道行駛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船稅征收問題
對于辦理臨時登記上道行駛并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應從“交強險”有效期起始日的當月至截止日的當月按月計算繳納車船稅。
四、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范圍問題
對于除拖拉機(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并擁有拖拉機登記證書或拖拉機行駛證書)、軍隊武警專用車輛(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軍車號牌和武警號牌的車輛)、警用車輛(公安機關核發的最后一位登記編號為紅色“警”字的警車)以外的機動車,如果納稅人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車船稅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的,保險公司應在銷售“交強險”時,按照我市的稅額標準代收代繳車船稅。
五、新購置免稅車輛的車船稅征退問題
新購置的免稅車輛在辦理“交強險”時,尚未取得車輛登記證書,無法確定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因此,對于這類車輛,保險公司在銷售“交強險”時應代收代繳車船稅,待相關手續辦理完畢,確認屬于免稅車輛的,納稅人可以到車船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六、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及解繳稅款的時間問題
保險公司應在與納稅人簽訂“交強險”保單的同時(以交強險保單的“簽單日期”為準)代收車船稅,并于每月終了后15日內向地稅機關申報解繳上月代收的車船稅稅款。無論保險公司是否在“交強險”保單的“簽單日期”收到保費,都應按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
七、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時需留存的材料問題
為了保證車船稅計稅依據的準確性,保險公司出單人員應將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行駛證書、出廠合格證書或者進口憑證等載有“核定載客人數”、“整備質量”或“總質量、核定載質量”等車船稅計稅依據的相關證件復印留存,復印件上應標注“原件已閱,此件與原件一致”,并由經辦人簽名。
在查驗以前年度車船稅完稅情況時,應將上一年度包含車船稅信息的“交強險”保單復印留存,復印件上應標注“原件已閱,此件與原件一致”,并由經辦人簽名。
八、保險公司申報解繳代收稅款時采用的報表問題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申報解繳工作,適應“金稅工程”(三期)大連地稅項目上線需要,自2008年1月開始,保險公司在申報解繳代收稅款時,應填寫《車船稅代收代繳情況報告表》(見附件一),同時報送車船稅代征情況明細表(電子數據),并保證兩表間數據邏輯關系的準確性。
九、船舶車船稅的申報時間問題
船舶應繳納的車船稅,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納稅人為單位的,由納稅人稅務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納稅人為個人且船籍所在地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由船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我市船舶車船稅的申報期限為每年的第一季度。納稅人應使用新版《車船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二)申報繳納車船稅。
附件:1、代收代繳車船稅情況報告表(略)
2、車船稅納稅申報表(略)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