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滬國稅進[2008]9號頒發日期:2007-03-15
地 區:上海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東奧會計在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按照執行。
1.生產企業在申報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時,除附送現行規定需要提供的憑證外,還需附送受托加工企業開具的消費稅“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第二聯(原件)。
2.征稅部門應在出口企業用于申報退稅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備注欄內,注明出口貨物的數量及消費稅的抵扣情況,經蓋章確認后交出口企業,作為“出口貨物已納消費稅未抵扣證明”。
如同一“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中所列產品,既有出口又有內銷的,征稅部門應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上注明該批貨物的內、外銷數量及消費稅的抵扣情況并蓋章確認,其中原件用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復印件用于企業內銷抵扣。
3.鑒于現行退稅審核系統尚未實現對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的自動審核生成功能,因此對審核通過的應退消費稅,暫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退稅審批--退稅審批特殊錄入”項中進行特殊錄入,退補原因使用“320--列名生產企業消費稅”。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