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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京地稅票[2008]16號
頒發日期:2007-03-01
地   區:北京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東奧會計在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8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根據國稅發〔2007〕108號文件規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決定啟用《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

    二、《專用發票》適用于銀行接受收費單位委托辦理代收水、電、氣、暖、報刊費、通訊費、有線電視收視費、上網費和尋呼費等費用業務時開具。

    三、《專用發票》為非稅控機打發票,其式樣、聯次、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需要加印英文翻譯內容和密碼。

    四、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共同協商決定,《專用發票》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和管理,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負責發售。

    五、凡需領購《專用發票》的銀行必須和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分別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東奧會計在線

    六、《專用發票》開票軟件由銀行自行開發的,應報市地方稅務局批準;開票軟件由銀行總行統一開發的,應報總行所在地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開票軟件不得具備重復開具發票功能。

    七、銀行《專用發票》開票軟件開發完畢并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按規定程序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專用發票》,并辦理代收業務專用發票(企業自印發票,以下簡稱自印發票)的繳銷手續。

    八、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目前正在使用的自印發票可使用到2008年5月31日。自2008年6月1日起全部使用《專用發票》。

    九、銀行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領、用、存情況和開票的匯總數據,開票明細數據應當保存5年,以備稅務機關查詢。

    十、銀行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建立健全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對違反者,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附件:1.《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折票)票樣

    2.《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卷票)票樣

    3.《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郵寄)票樣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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