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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粵國稅發[2008]6號
頒發日期:2007-02-10
地   區:廣東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內各中心支行(深圳不發)、直屬支行:東奧會計在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門,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使用《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銀行代收水、電、氣的費用。

    (二)按照自愿的原則,銀行受委托方委托為其代收費用并開具發票須雙方簽訂委托協議書,分別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銀行代收費業務及《專用發票》的稅務管理

    (一)銀行憑與收費單位(委托方)簽訂的委托協議書,按照發票領購程序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專用發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嚴格保管使用。

    (二)銀行報送的《專用發票》開票軟件數據格式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根據《專用發票》開票軟件不同的情況,按《通知》第三條第三款要求分別執行:由各地銀行自行開發的開票軟件報省國家稅務局批準;由銀行總行統一開發的開票軟件報總行所在地省國家稅務局批準。

    2.《專用發票》開票軟件必須通過國家級軟件測評中心測試,測試內容必須包括能否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順序、逐欄開具發票,是否具備廢票處理、紅字(負數)發票處理等功能內容。

    3.必須確保發票數據、內容的真實性,以及能夠按規定將完整的發票電子存根數據可靠存儲5年以上,并依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采用兩聯式發票的電子數據必須保存以下要素:(1)發票代碼,(2)發票號碼,(3)購貨方名稱,(4)開票日期,(5)品名,(6)金額;采用單聯式發票的電子數據必須在上述6種要素的基礎上增加銷貨方名稱。

    4.銀行報送稅務機關的開票數據格式。必須按照《關于下發普通發票數據文件接口標準的通知》(信便函〔2007〕83號)要求提供電子數據。

    (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定期報送發票的使用情況和開票數據,并接受稅務機關的相關檢查。

    三、幾點要求

    (一)省國家稅務局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受理窗口負責受理并查驗銀行報批《專用發票》開票軟件的有關申請資料,由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票證管理部門會同信息中心審核后,并對開票軟件進行測試,將銀行申請資料、開票軟件及測試報告上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務必在2008年2月28日之前,根據本地區銀行使用《專用發票》不同式樣和聯次的需求量,將印制計劃(電子件)上報省國家稅務局(征管處李柏錦)。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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