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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贛國稅發[2007]262號
頒發日期:2007-01-28
地   區:江西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轄內各縣(區)支行,各政策性銀行省分行,各國有銀行省分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省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南昌分行,南昌市商業銀行:東奧會計在線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8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專用發票》印制問題

    《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由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各自需求數量分別印制。代收水、電、氣、暖和報刊等費用使用國稅印制的《專用發票》;代收通訊費、有線電視收視費、上網費和尋呼費等服務性行業費用使用地稅印制的《專用發票》。兩種發票分別套印國、地稅監制章,并在“手寫無效”后分別印制“國”、“地”字樣以區分使用。

    為便于《專用發票》印制,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分別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地稅機關報送本年《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印制需求情況表(見附件1),各設區市國、地稅局匯總后在1月31日前報省國家稅務局(征管處)、地方稅務局(征管處)。

    二、關于《專用發票》領購使用問題

    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憑本單位與委托收費單位簽定的委托協議,按照發票領購程序到所在地主管國、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發票領購簿》,憑《發票領購簿》購買《專用發票》后分配給所屬各網點窗口使用,銀行不得向交費單位或個人收取任何發票開具費用。未簽定委托收費協議的銀行機構、部門以及非銀行機構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三、關于開票軟件開發問題

    《專用發票》開票軟件由各商業銀行省級分行自行開發(無省級分行的,由市級商業銀行自行開發),分別報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經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軟件功能進行認真審核,符合要求的可用于開具《專用發票》。

    四、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發票專用章”式樣問題

    “銀行代收費業務發票專用章”式樣參照發票專用章格式,形狀為橢圓形,規格有兩種:一種加蓋在平推式發票上,其直徑為3cm、4.2cm,邊寬0.2cm;一種加蓋在卷式發票上,其直徑為2.2cm、1.5cm,邊寬0.05cm.“銀行代收費業務發票專用章”顏色為紅色。

    五、關于開票數據報送問題

    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每月15日內分別向主管國、地稅機關報送上月發票使用情況和開票數據。數據以EXCEL表格形式報送,數據內容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委托單位、代收費單位、開票日期、付款人、收費項目、收費金額、費用所屬期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開票內容。(表格式樣見附件2)。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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