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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省卷煙工業企業重組合并有關增值稅 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
文      號:蘇國稅函[2007]444號
頒發日期:2007-01-17
地   區:江蘇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南京、徐州、淮安市國家稅務局:

    為適應和支持企業改革,理順和加強我省卷煙工業企業的稅收征管,協調地區間的利益分配,經研究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江蘇中煙工業公司及所屬的南京卷煙廠、徐州卷煙廠、淮陰卷煙廠(以下簡稱“所屬卷煙生產分支機構”)實行增值稅、消費稅的匯總申報納稅,采用“集中開票、匯總申報、分別就地入庫、共享增長”管理方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務登記的變更

    江蘇中煙工業公司及所屬卷煙生產分支機構應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稅務登記的變更手續。各分支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2007年12月份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并對其2007年底存貨、留抵稅款、欠稅、查補稅款、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進行清理對帳。清理結果,經主管國稅機關確認后,統一歸并到江蘇中煙工業公司一并核算。各涉稅事項的清理、確認工作應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發票及防偽稅控管理

    1、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蘇中煙工業公司需要使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應向其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購,各分支機構不得領購使用發票。

    2、各卷煙生產分支機構2007年12月底未開具的各類空白發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其主管國稅機關應在2008年1月15日前收繳納稅人未使用的空白發票,并分別在征管系統和防偽稅控系統中作相應處理,取消或注銷其領購發票和開具發票資格,同時收回企業開票金稅卡和IC卡。

    3、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蘇中煙工業公司對外銷售貨物均由其集中開票,并按規定辦理抄報稅。該企業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之間移送貨物僅作為移庫處理,不得開具發票。其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發票,購貨方名稱欄應包含“江蘇中煙工業公司”,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應填寫江蘇中煙工業公司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抵扣憑證。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認證和采集由江蘇中煙工業公司統一辦理……

    4、各卷煙生產分支機構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收到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應在2007年12月屬期內進行認證、采集并申報抵扣。2008年1月1日起,各卷煙生產分支機構收到的以分支機構企業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得申報抵扣,可由企業進行換票處理。

    三、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申報及稅款分配

    1、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蘇中煙公司每月應匯總所有增值稅、消費稅應稅銷售額和增值稅進項稅額及消費稅相關扣除項目,計算當月增值稅、消費稅應納稅額,并填報相關申報表。

    2、為兼顧地方利益,江蘇中煙工業公司的應納增值稅、消費稅將分稅種按省政府辦公廳蘇政辦函[2007]119號文件確定的比例在南京、徐州、淮安三地進行分配并就地入庫。各稅種的具體比例為:南京卷煙廠應繳增值稅和消費稅占比分別為40.34%、38.38%,徐州卷煙廠應繳增值稅和消費稅占比分別為38.10%、39.31%,淮陰卷煙廠應繳增值稅和消費稅占比分別為21.56%、22.31%.各分支機構應分配的增值稅、消費稅按以下公式計算:

    各分支機構應分配的增值稅=江蘇中煙公司當月增值稅應納稅額總額×分支機構應分配稅額的比例各分支機構應分配的消費稅=江蘇中煙公司當月消費稅應納稅額總額×分支機構應分配稅額的比例3、為做好應納增值稅、消費稅額的分配工作,江蘇中煙工業公司應在每月填報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同時編制《江蘇中煙工業公司應交增值稅、消費稅分配表》(見附件,以下簡稱《分配表》),作為稅款分配入庫的依據,隨同增值稅、消費稅及相關會計報表傳遞給相關分支機構,作為分支機構在預繳申報時的附報資料。

    4、分支機構應根據《分配表》所列本地區的增值稅、消費稅應納數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預繳申報,并須及時將有關稅款入庫信息反饋給總機構。

    5、江蘇中煙工業公司在收到各地分支機構增值稅、消費稅入庫信息后,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結清稅款。同時附報《分配表》及分支機構的入庫證明(復印件)。

    四、日常管理

    1、江蘇中煙工業公司應建立健全企業經營管理內控制度,加強增值稅、消費稅的財務核算,規范各分支機構應設置的帳簿和相關財務資料。

    2、江蘇中煙工業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該公司的稅收監管,定期進行巡查,每年一季度內對上年度的涉稅事項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在監管過程中發現企業涉稅違規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理,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通報,如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局匯報。

    3、江蘇中煙工業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與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匯總申報納稅企業征收管理辦法(試行)》(蘇國稅發〔2007〕128號)的相關要求,在日常征管中加強信息交流和溝通,提高對江蘇中煙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的增值稅、消費稅申報和繳納的管理水平。

    4、省局將不定期組織開展對江蘇中煙工業公司增值稅、消費稅情況全面核查。

    5、江蘇中煙工業公司新品備案及計稅價格核定由核算地稅務機關統一管理,卷煙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設置和日常卷煙零售價格采集上報方式仍按現有方式進行。

    五、江蘇中煙工業公司及其所屬卷煙生產分支機構2007年度所得稅按現行規定在當地進行匯算清繳,自2008年起,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附件:江蘇中煙工業公司應交增值稅、消費稅分配表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蘇中煙工業公司應交增值稅、消費稅分配表

填表單位: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金額單位:元

序號   地區   本期應納增值稅合計   本期應納消費稅合計   增值稅分配   消費稅分配  
分配比例(%)   應分配增值稅   分配比例   應分配消費稅  
1   2   3   4   6   7   8   9  
合計             100   --   100   --  
一   南京   --   --                      
二   徐州   --   --                      
三   淮安   --   --                      

單位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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