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7]462號頒發日期:2007-01-14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現將2008年度征收個人機動車輛車船稅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申報納稅期限
2008年度個人機動車車船稅申報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之前。
三、納稅地點
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納稅人應到地方稅務機關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征收窗口或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郵政儲匯局的代征場所申報繳納稅款。其中:個人購置新車輛的,應在領取機動車行駛證30日內,到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窗口申報繳納稅款。
四、申報納稅手續
納稅人辦理申報納稅時,應持機動車行駛證及上年車船稅完稅憑證。此外:
(一)載客汽車排氣量在1.0(含)以下的,納稅人須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
(二)已辦理車輛停駛手續的納稅人,應攜帶車輛停駛證明或機動車登記證書。
五、車船稅稅額標準
車船稅稅額標準按照《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 | 計稅單位 | 每年稅額 | 備注 | |
載客汽車 | 大型客車 | 每輛 | 600元 | 包括:電車 |
中型客車 | 每輛 | 540元 | ||
小型客車 | 每輛 | 480元 | ||
微型客車 | 每輛 | 300元 | ||
載貨汽車 | 按自重每噸 | 96元 |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 |
專項作業車 輪式專用機械車 |
按自重每噸 | 96元 | ||
三輪汽車 低速貨車 |
按自重每噸 | 60元 | ||
摩托車 | 每輛 | 120元 | ||
船舶 | 凈噸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噸 | 每噸 | 3元 |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 |
凈噸位201噸至2000噸 | 每噸 | 4元 | ||
凈噸位2001噸至10000噸 | 每噸 | 5元 | ||
凈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 | 每噸 | 6元 |
注: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六、市地稅局將適時開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具體實施時間與辦法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附件:2008年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征收地點與聯系電話(略)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