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7]463號頒發日期:2007-01-14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做好2008年度車船稅的征收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車船稅征收管理
(一)申報納稅期限
2008年度個人機動車車船稅的征收工作繼續采取委托金融機構代征為主、稅務機關自征為輔的方式。申報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之前。
(二)納稅地點
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納稅人應到地方稅務機關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征收窗口或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郵政儲匯局的代征場所申報繳納稅款。其中:個人購置新車輛的,應在領取機動車行駛證30日內,到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窗口申報繳納稅款。
(三)申報納稅手續
納稅人辦理申報納稅時,應持機動車行駛證及上年車船稅完稅憑證。此外:
1.載客汽車排氣量在1.0(含)以下的,納稅人須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
2.已辦理車輛停駛手續的納稅人,應攜帶車輛停駛證明或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完稅憑證
征收2008年度個人機動車車船稅時,車船稅征收窗口及代征單位暫使用原《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證》代替《稅收通用完稅證》,各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完稅證的領、用和結報工作。
(五)市局將根據工作進度適時開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具體實施時間與辦法另行通知。
二、單位車船稅征收管理
(一)申報納稅期限
單位車船稅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期限為2008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納稅地點
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納稅人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三)車輛到外地辦理交強險或進行二手車交易開具完稅證明問題
單位車輛到外地辦理交強險或進行二手車交易時,需稅務機關開具車輛完稅證明的,由車輛單位或原車輛單位持繳款憑證和含有車輛號牌號碼、車輛類型的車輛納稅明細單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完稅證明。主管稅務機關需按規定審核該單位車船稅源的登記與納稅情況,對符合規定的納稅人可向其開具車船稅的完稅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需納稅人說明情況及辦理相關手續后,再開具完稅證明。
對過戶車輛原單位不能提供完稅證明的,新車主按規定繳納過戶當年的稅款。
三、工作要求
(一)為了做好車船稅的宣傳工作,市局統一制作了《關于本市個人機動車輛征收2008年度車船稅的通告》及有關宣傳材料。各局要按照市局統一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通過多種途徑做好車船稅的宣傳及通告張貼與發放工作。
(二)各局要進一步做好對行政事業單位及船舶納稅人的稅源登記及納稅輔導工作,加強稅源管理,全面準確掌握應征稅源,并及時做好與征收稅款的比對與評估工作。
(三)各局要切實加強對征收人員個人用戶帳號及密碼的安全管理,設定不同級別的征收權限管理制度。對于未建立管理制度導致征管工作出現問題,影響征收工作開展的單位與個人,市局將予以嚴肅處理。
(四)各局要及時制止以“優惠收稅”名義開展商業活動擾亂正常稅收秩序的行為,對于在本轄區內出現上述行為的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同時要切實加強對本局征收人員的管理與監督,嚴禁稅務人員參與“優惠收稅”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