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財稅[2007]111號頒發日期:2006-08-31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省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東奧會計在線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有關規定,現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計稅工資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如下:
一、根據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人均利潤、人均應繳納所得稅、人均營業收入等經營效益情況,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工資總額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的原則,核定該公司2006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總額為15.93億元,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總額,以其2006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總額為基數,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稅前利潤和應繳所復部)、工資總額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營業收入)的原則進行核定,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