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渝地稅發[2007]227號頒發日期:2006-11-08
地 區:重慶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鉛鋅礦石等稅目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7〕10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及重慶比鄰地區的企業(或礦區)所列鉛鋅礦石等級(祥見《鉛鋅礦石資源等級表》),我市鉛鋅礦石資源等級暫按四等(單位稅額標準為每噸13元)執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