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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06-09-07
地   區:廣西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局內各單位: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正確執行國家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填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政策,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減免稅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施行細則》、《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減免稅管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施行細則》、《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規定的困難性減免稅項目。

    申請困難類減免條件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減免稅條件,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酌情給予減免照顧。

    (一)企業關閉、停產、撤銷后停用的自用房產和土地。

    (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惡化,嚴重虧損,難以維系正常生產經營,其自用的房產和土地。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房產和土地。

    (四)因國家宏觀經濟和產業政策調整等原因,致使企業停用半年以上的閑置房產和土地。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業納稅確有困難。

    第三條  從嚴控制各類開發區、各類工業園區用地和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行業用地的減免稅。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條  申請困難類減免稅的,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應資料,報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減免稅。

    第五條  納稅人申請困難類減免稅,應當在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理由、依據、所屬年度、金額。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表。

    (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如:受災企業需提供保險或消防等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保險公司賠償單據等)

    第六條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申請。

    申請受理時間:申請減免本年度稅款的,應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提出。

    第七條  減免稅審批程序

    (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逐項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經審核,當申請人手續、材料齊全,符合減免稅條件時,即為正式受理申請日期,同時做好文件材料登記手續。

    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稅申請,均應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并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上報意見或審批決定。

    (三)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對納稅人申請事項進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核查。

    減免稅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八條  減免稅的批復

    減免稅的批復,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做出決定。

    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納稅人。

    第九條  減免稅審批權限

    實行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市(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分級審批辦法。對符合減免稅條件,年申請減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金額分別在30萬元(不含30萬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稅務局審批;年申請減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金額分別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批。

    第十條  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經審查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有減免稅后續管理的責任。如發現弄虛作假和原審批事項有誤的,應及時報告原批準機關撤銷該減免稅決定。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依法辦理減免稅,不得越權審批減免稅,不得無故拖延、積壓和拒絕為納稅人辦理減免稅。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暫行辦法》(桂地稅發〔2006〕3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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