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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京地稅地[2007]325號
頒發日期:2006-09-15
地   區:北京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市局于近期制發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京地稅地〔2007〕134號,以下簡稱《清算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凡《清算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受理的清算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可不再要求納稅人重新辦理清算申請手續。

    二、對于申請清算時尚有可銷售面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清算期間和清算完成后,納稅人仍需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含零申報)。在清算期間轉讓房地產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按照清算時納稅人申報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計算扣除,待清算完成后一并調整。

    三、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包括不同商品房類型的,應將整體項目作為清算對象。如需在普通住宅與其他商品房、清稅面積與未清稅面積之間分攤成本的,原則上應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

    四、對于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分期建設、分期取得施工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納稅人分期進行清算。

    五、納稅人在項目完成清算后繼續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成本和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扣除項目金額,但原則上應在項目全部銷售完畢時進行調整。

    六、評估部門和稽查部門在評估稽查工作中發現房地產開發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應及時告知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同時通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七、各局應加強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的監督管理,通過與營業稅稅款入庫數據比對等方式監控稅源,對未按規定預繳稅款的行為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八、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精神,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既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證明,又不能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憑證和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對于《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稅務機關可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無原值房產計稅價值核定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109號)核定,據以計征土地增值稅。具體核定公式為: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房產重置成本×成新率×區位調整系數×建筑面積。

    二ОО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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