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耕地占用稅文 號:頒發日期:2006-08-09
地 區:山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委、局、辦,駐同各有關單位:
《大同市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大同市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管理,促進土地的節約和集約利用,推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山西省契稅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征收對象及范圍
(一)耕地占用稅:凡在大同市行政區域內用于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占用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耕地。列入耕地占用稅征收范圍的耕地有: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的土地、菜地、園地、魚塘以及其他農用土地。占用前三年內曾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亦視為耕地。
(二)契稅:凡在大同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使用權轉移的土地和所有權轉移的房屋。征收范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但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房屋買賣、贈與、交換。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贈與、房屋贈與;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的,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
二、征收管理
地稅、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土地與房地產稅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況互通的工作機制,溝通情況和信息,加強部門的協作配合。
(一)耕地占用稅、契稅由地稅征收機關直接征收,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資產(土地、房屋)的出讓、轉讓,一律由土地和房屋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契稅(土地出讓金中不包括契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三)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地稅征收機關的工作需要,提供土地權屬變更的地籍、地價資料,以便地稅征收機關掌握土地的占用情況,征收耕地占用稅、契稅。通過征用或者出讓、轉讓、競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以變更土地登記的,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用地手續時,應及時把有關信息告知地稅征收機關。
(四)房產管理部門應根據地稅征收機關的工作需要,提供房產、房價資料,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地稅征收機關,以便征收契稅。
(五)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有關法規、政策,堅持“先繳稅、后辦證”的原則,確實履行好協稅義務。要積極協助地稅征收機關在房地產權屬登記場所設立房地產稅收征收窗口,將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納入房地產權屬登記流程,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必須要求承受土地或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出具耕地占用稅、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對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
(六)地稅征收機關要充分利用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部門的房地產交易信息,建立、健全稅源檔案及房地產稅收稅源數據庫,定期與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進行信息比對,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信息。對從相關部門獲取的房地產信息資料只能用于征稅的目的,并負保密責任。在征管工作中如發現納稅人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以便加強土地、房屋權屬的管理。
(七)財政部門對于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配合稅收征收管理增加的支出,應給予協稅、護稅工作的經費支持。
三、減免稅管理
(一)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減免稅政策規定執行。要規范減免稅申報程序,嚴格實行申報管理制度。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30日內,向與批準其占用耕地的國土資源管理機關同級的地稅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向地稅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
(二)地稅征收機關應指定專人受理、審核減免申報事項,審核申報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稅征收機關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對于顯然不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原因,并核定應納稅額,轉入稅款征收程序。
(三)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應由地稅征收機關受理,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無權受理。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地稅征收機關不得執行。
四、監督檢查
(一)國土資源部門在進行用地情況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發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的,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查驗土地使用人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對于不能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地稅征收機關。要切實做好地價評估動態監測及基準地價更新等基礎工作,規范土地市場交易行為和涉稅評估行為,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地稅征收機關應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檢查。
(二)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過程中,發現房屋權屬人提供虛假契約、合同,購買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要對該房屋按照市場價格重新進行評估,地稅征收機關按照新的評估依據征收契稅。要切實做好房地產市場監測,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價格的確定、更新等基礎工作,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行為和涉稅評估行為。
(三)地稅征收機關要充分發揮稅收稽查職能,加強對耕地占用稅、契稅以及房地產稅收的稽查工作,以查促收,以查促管。要排除一切干擾,清繳欠稅。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偷逃稅款的納稅人予以處罰,稽查處理和處罰情況要向社會公告,促進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
五、法律責任
(一)對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計稅依據、資料(銷售合同或協議及銷售發票等)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偷稅行為,由地稅征收機關依法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納稅人有抗稅行為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地稅征收機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或擅自減免稅的,除依法補征外,將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未取得完稅(或減免稅)憑證而予以辦理房地產轉移手續,造成稅收流失的,除責成其依法追繳應繳稅款外,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處理。
六、其他規定
本辦法涉及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的具體問題,由大同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