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滬地稅地[2007]24號頒發日期:2006-07-12
地 區:上海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源自東奧會計在線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41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本市普通標準住宅(普通住房)的認定,一律按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房地資源局、市規劃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流〔2005〕59號)確定的標準執行。
二、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房屋出售的,暫統一按收入的1%預征土地增值稅,對按本市有關規定建設并出售的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暫不實行預征辦法。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