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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居民住宅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繳納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滬地稅地[2007]16號
頒發日期:2006-05-28
地   區:上海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近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內稱:“對居民住宅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繳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鄙鲜鲆幎◤?007年1月1日起執行。本市房產原值的減除幅度,仍依從《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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