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滬地稅地[2007]16號頒發日期:2006-05-28
地 區:上海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源自東奧會計在線
近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內稱:“對居民住宅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繳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征?!鄙鲜鲆幎◤?007年1月1日起執行。本市房產原值的減除幅度,仍依從《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