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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電站建設工程用砂石料征收資源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云地稅一字[2007]9號
頒發日期:2006-04-07
地   區:云南
行   業:建筑業
時效性:有效

各州、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

    最近,有州市反映,部分地方對電站建設工程使用砂石料是否征收資源稅稅企雙方爭議較大,要求省局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關于我省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問題,省局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于1994年即以《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征稅的通知》(云地稅發〔1994〕01號)作過明確規定,其中,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分別按0.50元/噸或立方米和0.40元/噸的稅額標準(之后調整過稅額的按調整后的稅額標準執行)征收資源稅。由于“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涉及的具體品目多、范圍廣,對其征稅范圍無法采取正列舉法一一列出,在實際工作中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等相關法規規定進行界定。

    按照“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的劃分,建筑用砂石屬于非金屬礦產類。因此,對電站建設工程使用的砂石料,應按《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征稅的通知》(云地稅發〔1994〕01號)等相關規定征收資源稅,其中對屬于“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的砂石,除另有規定外,依照0.50元/噸或立方米的征稅定額征收資源稅。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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