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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遼地稅發[2006]151號
頒發日期:2005-10-28
地   區:遼寧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

    資源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2005年以來,為充分發揮資源稅調節收入,保護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促進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政府先后對石油、天然氣、鐵礦石、鉬礦石、錳礦石、巖金及煤炭等礦產的資源稅適用稅額和征收標準進行了適當調整。資源稅收入穩步增長,已成為地方稅收的重要稅種之一。為了進一步落實資源稅政策,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現就進一步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強化稅源監控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積極取得當地政府的支持,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建立部門配合、信息共享、稅源控管的協作機制。一是要求對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銷售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特別對手續不健全,流動性較大的納稅人要依法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二是要及時取得國稅部門的稅務登記信息、工商管理部門營業執照信息、安全生產部門辦理礦產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信息、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礦產品開采用地信息、礦管部門辦理的采礦證信息、礦產資源補償費發放信息、采礦計劃信息等。三是建立資源稅戶籍稅源管理制度。通過對征收機關掌握的納稅登記情況進行清理和檢查,并與有關部門的納稅信息進行分析核實,對從事應稅礦產品生產銷售的納稅人實行動態的稅源監控管理。

    二、加強資源稅核定征稅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對本轄區內各類應稅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進行調查,及時掌握應稅礦產品的產、銷、存及市場價格變動情況。一是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監督和服務職能,加強對納稅人的日常監督。二是根據不同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不同應稅礦產品的類型、生產、移送、銷售、收購、選礦等各環節的特點,找出應稅礦產品資源稅管理的一般規律和特殊性,合理劃分管理類型。三是要嚴格掌握核定征收范圍,加強管理。運用生產應稅礦產品所耗電量成本、炸藥成本、水量成本、工資成本、原材料成本和各種稅控裝置測算應稅礦產品的產銷量,并與納稅人應稅礦產品產、銷、存等指標進行分析比對和納稅評估,科學合理的確定核定征收的定額和定率。四是要根據應稅礦產品的儲量,市場價格,開采銷售價格和稅源變化等情況,及時調整定額或征收率。

    三、加強資源稅委托代征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開采分散、不定期開采或納稅人流動性大、不易掌握稅源、征收成本高、銷售或收購相對集中的應稅礦產品,可以實行委托代征。一是要嚴格履行有關代征手續,與受托方簽定代征協議,明確代征職責。二是要加強對受托單位代征的管理,強化日常監督。三是要定期對受托單位使用的單位稅額、代征對象、代征范圍、代征期限、稅額計算、稅款解繳等情況進行檢查。四是根據征收機關掌握的各類應稅礦產品的納稅信息,定期與代征單位代征情況進行比對,查找代征中出現的問題。

    四、加強資源稅代扣代繳的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強化對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資源稅代扣代繳人的管理。一要嚴格按照資源稅代扣代繳范圍辦理并發放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和代扣代繳報告表等手續。二要對生產銷售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自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除的依據。三要加強對“資源稅管理證明”的內部管理,完善手續制度,四要定期對代扣代繳人代征范圍、適用的單位稅額、稅額計算、代扣代繳時間及地點、代扣代繳報告書、代扣代繳稅款帳簿等情況進行檢查。對代扣代繳人在資源稅代扣代繳中出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加強對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的管理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的應稅品目紛雜,稅源零散,分布廣泛,生產和銷售環節復雜,難管易漏。因此,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堅持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資源稅立法宗旨和公平稅負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對其他非金屬礦原礦資源稅的征管。尤其要對建筑用粘土、沙石和各種工業用應稅非金屬礦在生產、銷售或收購等各環節加強稅收源泉控管,加大征收力度。同時要對本轄區內其他應稅非金屬礦的儲量、生產、銷售和應稅等情況進行稅源普查,于年底前上報省局。

    附件:其他應稅非金屬礦調查表(略)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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