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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免征遼寧省機場管理集團及所屬機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遼地稅函[2007]31號
頒發日期:2006-03-12
地   區:遼寧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遼寧省機場管理集團:

    你集團報請省政府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減免機場集團及所屬機場房產稅和土地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40號)規定:“納稅人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含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稅免稅的,不再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等有關規定,按照省政府意見,考慮到機場建設、使用和虧損的實際情況,同意免征沈陽機場老候機樓、錦州機場、丹東機場和朝陽機場2004-2005年應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2,396,177.34元,其中:2004年沈陽機場老候機樓房產稅499,526.38元,錦州機場房產稅192,468.52元、土地使用稅97,612.82元,丹東機場房產稅126,259.43元、土地使用稅62,337.22元,朝陽機場房產稅118,029.75元、土地使用稅101,854.55元;2005年沈陽機場老候機樓房產稅499,526.38元,錦州機場房產稅192,468.52元、土地使用稅97,612.82元,丹東機場房產稅126,259.43元、土地使用稅62,337.22元,朝陽機場房產稅118,029.75元、土地使用稅101,854.55元。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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