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小企業會計文 號:財企[2006]339號頒發日期:2005-10-28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關閉小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根據近年來各地關閉小企業的實際情況,財政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管好用好關閉小企業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助資金),推動地方壓縮過剩和淘汰落后生產能力,促進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優化資源配置,進一步調整經濟結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關閉小企業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濟結構調整政策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需要,地方各級政府對小煤礦、小化工、小水泥、小冶煉等小企業實施的行政性關閉措施。
第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做好關閉小企業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關閉小企業工作落到實處。
第四條關閉小企業的職工安置由地方政府負責,各級地方財政部門要予以資金保證。對關閉國有小企業比較集中、安全生產隱患較多、職工安置任務較重且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中央財政在關閉破產補助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補助資金。
第五條 專項補助資金依據“突出重點、集中使用、嚴格管理、確保實效”的原則進行分配,主要用于關閉國有小企業的職工安置、消除安全生產隱患、補助地方財力等,以維護社會穩定。
第六條 申請專項補助資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關閉國有小企業數量較大;
(二)安置職工人數較多;
(三)消除安全生產隱患任務較重;
(四)國有小企業已實施關閉措施,營業執照已被注銷;
(五)對地方財政收入影響較大且地方財政比較困難。
第七條 專項補助資金重點扶持東北老工業基地、中西部地區和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
第八條 申請專項補助資金,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要求填寫《關閉國有小企業情況匯總表》(見附表);
(二)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連同附表,于每年9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的專項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應重點說明關閉小企業實施情況,完成質量,關閉小企業對當地財政收入影響及地方財政安置職工的資金困難狀況等內容。
第十條 專項補助資金通過中央財政??钚问綋芨督o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專項補助資金落實到位并按規定使用。
第十一條 各省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第十二條 每年年末,各省財政部門要就本地區關閉小企業涉及的戶數、人員情況,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以及下年度關閉小企業工作安排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專題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各地關閉小企業情況和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挪用資金的要扣回、通報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后,《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關閉小企業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504號)同時廢止。
附表:關閉國有小企業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