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遼地稅函[2006]283號頒發日期:2006-01-19
地 區:遼寧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大連分局、稽查局:
為了適應稅收征管和經濟發展變化的需要,現將房產稅有關政策重新明確如下:
一、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的招待所、培訓中心、賓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和土地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招待所、培訓中心、賓館等,凡對外經營并收取費用的,一律全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既對外經營又對本企業職工提供療養服務的職工療養院征免房產稅問題
既對外經營又對本企業職工提供療養服務的職工療養院,其所使用的房產能夠直接劃分清楚的,應分別征免房產稅;對不能直接劃分清楚的,可按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劃分,分別征收和免征房產稅。具體劃分方法可由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