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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鐵礦石資源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遼地稅函[2006]272號
頒發日期:2006-01-06
地   區:遼寧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朝陽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鐵礦石資源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朝地稅發[2006]112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39號)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3號)第七條、第八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49號)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在收購未稅礦產品時,應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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