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遼地稅函[2006]272號頒發日期:2006-01-06
地 區:遼寧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朝陽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鐵礦石資源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朝地稅發[2006]112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39號)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3號)第七條、第八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49號)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在收購未稅礦產品時,應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