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文 號:大地稅函[2006]154 號頒發日期:2006-01-31
地 區:遼寧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市內四區(含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房產稅、土地稅用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管理,現將有關征收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市內四區(含園區)的納稅人,其坐落在市內四區(含園區)房產(土地)所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統一由房屋、土地管理并核算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自 2007 年 I 月 1 日起,市內四區(含園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銷售坐落在市內四區(含園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所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包括預征、清算稅款)。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