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消費稅文 號:京國稅發[2006]296號頒發日期:2005-12-06
地 區:北京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實際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總局對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全國統一前,我市仍按現行《北京市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格式及填報要求執行。
二、經請示總局明確,通知第二條規定,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市局以京國稅發[2006]103號轉發)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列舉范圍內消費稅稅款抵扣憑證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三、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消費稅申報抵扣憑證上注明的貨物,無法辨別銷貨方是否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可連同消費稅稅款抵扣憑證復印件及《消費稅繳納情況協查函》(一式兩份,購銷雙方主管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樣式見附件1,各局自?。┮徊鬟f至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
四、銷貨方為我市注冊登記的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消費稅繳納情況協查函》所列情況進行認真核實,并于15日內將《消費稅繳納情況協查回函》(一式兩份,購銷雙方主管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樣式見附件2,各局自印)返回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
附件 1:消費稅繳納情況協查函
2:消費稅繳納情況協查回函
2006年11月6日
消費稅繳納情況協查函
第 號
國家稅務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的有關規定,現委托你局對以下單位(單位名稱)
開具的消費稅稅款抵扣憑證(發票) 份,憑證(發票)號
碼為 (具體內容見附件),銷售貨物繳納
消費稅情況進行協查,并請在15日內將協查結果反饋我局。
附:消費稅稅款抵扣憑證(發票) 份略
**國家稅務局(公章)
年 月 日
回函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消費稅繳納情況協查回函
第 號
國家稅務局:
你局《消費稅繳納情況協查函》第 號收悉。經核查,(單位名稱) 開具的發票(發票號碼)
注明貨物(貨物名稱) (已繳納、未繳納)消費稅。
附:
**國家稅務局(公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