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遼地稅發[2006]80號頒發日期:2005-07-01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
最近,省政府相繼下發了《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全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和稅額標準進行調整和綜合平衡的通知》(遼政發[2006]16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鐵礦石、鉬礦石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遼政發[2006]20號)。為全面落實省政府有關政策調整的規定,特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地方稅務局、財政廳成立“落實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礦產品資源稅政策調整領導小組”,由省地方稅務局局長張玉文任組長,省財政廳副廳長金允坤、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張德昌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張德昌兼任,負責全省政策調整的具體協調和指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要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認識這次稅收政策調整的重要性。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也要按照要求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并提請市政府領導親自掛帥,具體負責同級稅收政策調整的組織實施、部門協調、業務指導、稅源測算、資料普查、宣傳解釋、情況反饋等相關工作,確保稅收政策調整穩步實施。
二、加強政策宣傳
(一)各地要對稅收政策調整的宣傳工作做統一的安排和部署,采取多種宣傳方式,對納稅人做重點宣傳。在全省第十五個稅收宣傳月的基礎上,進一步把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礦產品資源稅的政策調整做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廣泛的宣傳。
(二)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進行政策解答和政策宣傳。
(三)利用地稅系統的“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政策解答和政策宣傳。
(四)發揮稅收管理員的服務作用,在稅務管理工作中,深入企業進行宣傳和政策解釋。
(五)對重點稅源大戶要深入企業進行政策宣傳和答疑解惑。
(六)各級地稅機關要在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統一協調和領導下,召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納稅人參加的宣傳和業務培訓會議,對稅收政策的調整作全面的講解和宣傳。
(七)制定全省統一的宣傳提綱,各市要通過公告和宣傳單,向納稅人進行廣泛宣傳。主要宣傳內容如下:
1、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
2、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征收對象是開征范圍內的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3、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于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
4、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5、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于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
6、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標準是根據城市規模,經濟繁榮程度和地段等級確定的;
7、城鎮土地使用稅是與城市規模擴大、經濟發展、土地價值增長、土地地段繁榮程度相適應并適時進行調整的;
8、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是稅收發展的需要,是推動稅制改革的需要,是公平稅負的需要;
9、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是充分發揮稅收調節土地優化配置,合理、節約使用土地的需要;
10、適當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不會過多增加納稅人的負擔;
11、按不同的地段等級確定不同的稅額標準,有利于公平稅負,促進土地的合理使用;
12、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于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
13、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體現土地的有償性,調節土地的級差收入,有利于企業加強核算,促進企業平等競爭;
14、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
15、所有開采者開采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
16、提高礦產資源稅稅額標準,是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實踐;
17、 提高礦產資源稅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18、適時提高礦產資源稅稅額標準,是發揮資源稅調節收入、促進自然資源合理配置作用的具體措施;
19、提高我省其他單位鐵礦石、鉬礦石資源稅稅額標準,是為了體現各種經濟類型企業間的資源稅公平稅負;
20、適當提高資源稅稅額,有利于保護自然資源,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21、適當提高資源稅稅額,有利于促進建立節約型社會;
22、提高資源稅單位稅額,是運用稅收調節手段一定程度上限制亂采濫用,有利于保護自然環境;
23、提高資源稅單位稅額,是保護現有資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需要。
三、加強稅收征管
(一)各地要緊緊依靠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各級財稅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稅收政策的調整,制定具體貫徹意見和征管措施。
(二)根據政策調整的規定,認真組織做好稅收政策調整后的稅源普查、測算,建立健全相應的稅收臺帳和稅源管理制度。
(三)切實加強與土地、礦管等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做好稅源監控,確保稅款應收盡收。
(四)各地要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專題部署,認真落實相關政策,同時確保政策穩步實施。
(五)各地積極穩妥地拿出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政策調整方案,報省地稅局審核批準執行。6月15日前各市要向省地方稅務局呈報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等級及稅額標準的調整方案,力爭7月份開始按新標準征收和補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各地要從6月份開始按照新稅額標準征收和補征鐵礦石、鉬礦資源稅(力爭7月份開始按新稅額標準征收和補征煤炭資源稅)。上述政策執行時間為2006年1月1日。在按新標準補征上半年的新增稅收過程中,各地要充分考慮納稅人的繳稅能力,避免過度集中補繳。對在本年內補繳上半年新增部分稅款的不處罰。2006年12月31日之后補繳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和罰款。
(六)各地財稅部門要及時掌握稅收政策調整后的動態反映,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對政策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向省財稅部門及時反饋。
二○○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