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滬地稅地[2004]85號頒發日期:2005-08-29
地 區:上海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統一在申報表備注欄中填寫相關說明,備注欄說明不足填寫的,則應使用A4紙附書面說明并加蓋單位公章。備注欄說明內容包括房屋大修項目名稱、大修房屋的坐落地點、大修立項時間、大修起止時間、大修房產原值、大修的原因、大修用途等事項。
二、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相關的證明材料,以便稅務機關查驗。
1、大修房屋的產權證編號;
2、大修合同(房屋修繕工程合同);
3、大修工程預算書。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