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稅務文書文 號:湘國稅函[2003]58號頒發日期:1996-06-08
地 區:湖南行 業:制造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年第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卷煙零售價格產地采集點由市、州、縣國家稅務局確定;省會城市的卷煙零售價格(含省內其他地區煙廠各牌號、規格卷煙在長沙市的零售價格)由長沙市國家稅務局負責采集,具體采集點自定。各地零售價格采集點確定后,須報省局備案。零售價格采集點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變更,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須報省局同意。
二、生產企業生產的專銷煙,由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局逐級上報省局。專銷省內其他地區的卷煙,由省局通知專銷地國家稅務局采集零售價格,采集表格祥式及上報時間按產地零售價格采集要求辦理;生產企業專銷省外的卷煙,由省局負責與外省聯系采集事宜。
三、卷煙價格信息采取逐級上報方式。市、州國家稅務局必須在每月15日前將《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交易價格變動牌號)、《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上報省局(流轉稅處)??h(市)國家稅務局上報時間,由市、州國家稅務局自行確定。上報方式:傳真和網絡傳送。
傳真電話:0731-5515240;網絡傳送:省局35號服務器/流轉稅處/消費稅/2003年度消費稅報表(各市州)。上報的表格一律以電子表格文件制成,文件名為本地名加附表名加月份再加后綴(。XLS)。
四、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但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卷煙以及中國煙草交易中心簽訂的調撥價格與省煙草交易會簽訂的調撥價格不同的卷煙,各地必須在報送資料的備注欄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