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財預[1959]101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無效
為了進一步做好今年的預算管理工作,對目前預算管理中的幾項具體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預算的調整:
各省、市、自治區地方預算,在中央核定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后,應當將預算調整的情況,按期報告我部。調整預算表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分款編列,注明其中基本建設撥款數字,并附送詳細的調整預算說明,以一式兩份報送財政部。此外,各地區如因經濟情況變化,預算需作較大的調整時,其調整情況請隨時報送我部。
二、關于中央和地方相互劃轉預算的處理手續問題:
(1)無論是中央下劃給地方或者地方上劃給中央的企業、事業單位,一律按照全年預算數字劃轉,即劃轉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的全年預算數。
(2)在年度預算核定以后劃轉的企業、事業單位,其財務收支的劃轉,除對中央補助的地區采取調整上級補助收入的辦法處理外,上解中央的地區原則上采取增減上解中央支出的辦法處理,其上解比例不再調整。如劃轉單位有收入也有支出時,則按收支相抵以后的差額,調整地方預算的上級補助收入和上解中央支出。
(3)企業、事業單位劃轉后,對劃轉前已繳預算收入和已撥基本建設撥款和經費限額,應當按下列辦法清理:
1.預算繳款。關于中央下劃給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下劃前已經繳入中央預算的收入,由中央金庫全部退還給地方,地方劃給中央各部的企業、事業單位,在上劃前已經繳入地方預算的收入,由地方金庫全部退還給中央。各級金庫應當根據監交機關或財政機關的收入退還書辦理退還手續。
2.預算撥款。不論中央劃給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是地方劃給中央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劃轉前已經撥付的基本建設撥款或經費,應采取由企業,事業單位直接歸還原撥款部門的辦法處理,不再通過財政部門辦理轉帳。至于建設銀行系統對基本建設撥款的劃轉手續,仍按規定辦理。
(4)在劃轉單位預算時,一律按照核定給單位的執行預算數劃轉,財政部門與主管部門必須將數字核對清楚,由財政部門與主管部門聯合辦理劃轉預算手續,以免重復和遺漏。
(5)各省、市、自治區由于區劃變動,須要調整地區間的預算時,應當由有關省、市、自治區進行協商,然后將雙方同意的劃轉數字報送我部,辦理預算劃轉手續,其具體辦法可參照上述企業、事業單位的劃轉手續辦理。
三、關于企業單位劃轉后,上年度企業的超交或欠繳利潤的處理問題:
在企業劃轉后,所有上年度的超交退庫(不包括寅吃卯糧退庫)或欠繳補繳一律按新的隸屬關系處理,即這個企業劃歸哪一級預算管理,即由哪一級預算處理上年超繳退庫和欠繳補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