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中勞薪字[1962]第372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行 業:衛生和社會工作時效性:有效
郵電部:
(62)計勞字第470號函悉?,F簡復如下:
一、職工的母、妻以及符合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一章的規定范圍的親屬被動員回鄉以后,只要其生活來源基本上依靠職工供給,仍然可以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二、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回鄉后患病在企業所屬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治療時,按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戊款的規定可以享受醫療補助待遇;不在企業所屬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治療時,其全部醫療費用由本人自理。對于自理藥費有困難的,企業可在福利費項下按照生活困難的程度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