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商計字1979年第14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商業部于一九七四年以(74)商綜字第8號文件下達了《商業企業退休人員退休費移地支付問題的意見》。實踐證明,這個文件對妥善安置易地安家的退休職工生活,加強對退休職工的管理、教育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望各地很好地總結經驗,繼續認真負責地貫徹執行。
但最近有些地方來電來信反映,今后隨著退休人員逐年增加,繼續由退休職工移居地的縣、市商業局、糧食局負擔易地安家退休職工的退休費、醫療費、喪葬撫恤費等,必須增加移居地的開支,影響企業經濟核算,有些地區還出現了拒絕接受易地安家的退休職工的情況。這些情況,不利國務院國發〔1978〕104通知的貫徹執行。
今年三月十四日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79)供銷字第137號《關于供銷社退休職工遷居外地退休費移地支付的補充通知》對退休人員退休費支付問題作了修改和補充。
為減少同一地區由于易地安家退休職工因退休費支付規定不統一而產生矛盾,現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商業、糧食系統職工退休遷居外縣、外省(市、區)者,其退休費、醫藥費、死亡喪葬撫恤費等各項費用開支,從一九七九年五月份起改由退休職工移居地的縣、市商業局、糧食局按月墊付,年終進行結算,由退休職工單位一次償付給移居地的縣、市商業局、糧食局。本文到達前已按(74)商綜字第8號規定所支付的上述費用,仍由支付單位核銷,一律不再追補。
二、過去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職工,其退休費標準低于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通知所定標準的,可從一九七八年六月份起改按國務院新定標準發給。其提高標準的部分,在一九七九年五月份以前仍由居住地商業局、糧食局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