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財政部關于國營工業企業利潤留成試行辦法的通知(七)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二、關于改進企業利潤留成的提取辦法原來的規定是采取全額利潤留成的辦法,現在改為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的辦法。
全額利潤留成的辦法,是按照企業一九七八年的四項資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金、企業基金、國家撥的科研經費和職工培訓費),加上一定數額的新產品試制費,同利潤掛鉤換算一個留成比例,企業按比例從利潤中提取留成資金,利潤增加了,留成資金隨之增加,“水漲船高”。
在試點中,不少地區反映,實行這個辦法,原來利潤少,增加收入潛力大,用人較多的企業,留成比例高,從利潤增長中得到的好處多;而經營管理好、原來利潤大、用人又少的企業,留成比例反而低,從利潤增長中得到的好處反而少,“鞭打快?!保粔蚝侠?。
為了適當解決這個問題,鼓勵企業增產增收,這次修訂辦法將全額利潤留成辦法改為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的辦法。
即:企業當年利潤高于上年利潤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潤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數利潤留成資金;比上年增長的利潤部分,另按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增長利潤留成資金。
企業當年利潤低于上年利潤的,則按當年利潤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數利潤留成資金。
這樣修改以后,企業從增長利潤中得到的好處,比原來提高了一倍。
鑒于機械工業試制新產品的任務較重,將這些企業的新產品試制費,由原來按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二提取,改為按百分之三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