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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16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一、為加強外匯管理,國務院授權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以下簡稱外匯券)。

    二、外匯券的面額分壹百元、伍拾元、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和壹角七 種,與人民幣等值,不準掛失。

    三、外匯券只限在中國境內指定的范圍內使用。

    短期來華的外國人,短期回來的華僑、港澳同胞,駐華外交,民間機構及其常駐人員等,在下列范圍內購買物品或支付費用,必須使用外匯券:

    (一)各地專門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的旅行社、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工藝美術服務部、文物商店、外貿中心和進口商品專柜;

    (二)專門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的賓館、飯店、俱樂部;

    (三)支付去港澳地區的直通火車、船只票款,及托運行李、物品費用;

    (四)支付國內外航線的飛機機票,及托運行李、物品費用;

    (五)支付國際電訊、托運國際包裹;

    (六)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分局)批準或根據有關規定應收取外匯券的單位。

    四、上述人員或機構凡持有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能立即付款的外幣票據、外幣支付憑證,和匯入匯款等,均可向各地中國銀行或其指定的外幣代兌點兌換成外匯券。中國銀行(或代兌點)兌出外匯券,應向顧客出具“兌換證明”。

    五、憑兌換人本人的“兌換證明”六個月內可以將持有的外匯券向中國銀行辦理轉存人民幣特種存款、外幣存款,或兌回外匯,或攜出、匯出境外。

    六、外匯券不得私自買賣,嚴禁投機倒把或偽造,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關于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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