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財政監察工作的幾項規定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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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財政監察工作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通知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關于財政監察工作的幾項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做好財政監察工作,對于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財政紀律,正確貫徹國家財政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隨著財政體制的改革,財政監察工作不僅不能削弱,而且還要加強。
望各地區、各部門繼續抓緊建立和健全財政監察機構,充分發揮這些機構的職能作用,同一切違反國家財政政策、法令、制度的行為作斗爭。
財政部關于財政監察工作的幾項規定
全文加強財政監察工作,是維護財政紀律,推動增收節支,促進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證。
為了同貪污盜竊、鋪張浪費和一切違反財政紀律的行為作斗爭,正確執行國家的財政政策、法令、制度,順利實現國家預算,特作如下規定:
一、財政監察機構的設置
財政部設財政監察司,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設財政監察處,行政公署、省轄市、自治州財政局設財政監察科,縣(市)、自治縣財政科設財政監察股或財政監察員。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廳、局的財務部門,可視工作需要,設財政監察處、科或財政監察員。
有條件的地方,財政部門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財務會計人員中,聘請財政監察通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