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地方法規文 號:粵財農字[1980]第183號頒發日期:1996-05-19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梅州市房產管理局:省建委轉來你局“關于契稅問題的請求報告”收悉。現復如下:
一、城鎮居民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城鎮新建的房屋,業主要求立契的,應給予立契。并免征契稅。對于未經批準而私建房屋,經查明原因,屋基地及資金來源正當者,可補辦手續,給予立契和免征契稅。
二、凡屬農村土地經有關部門批準給社員或居民新建房屋,業權人要求立契的,應給予立契,并免征契稅。
三、房管部門所建的房屋出售給單位或個人,此項業務發生后,應給予立契,并免征契稅。
四、華僑、港澳同胞及其家屬用僑匯或外匯購買的房屋,均給予立契,并免征契稅。
注:省城建局于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以粵城字〔1980〕第66號文件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