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據了解,目前有不少單位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將外匯存放在國外和港澳地區。這是違犯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分散了國家外匯,使外匯不能納入國家計劃集中調配使用。現在,國務院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為嚴肅法紀,執行全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的方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必須將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存放在國外和港澳地區的外匯,在一九八一年二月底以前,即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實行前調回國內,并根據不同情況結售或存入中國銀行。三月一日以后,如再發現有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國外和港澳地區者,按違犯外匯管理條例論處,沒收全部外匯,并對有關負責人員以紀律處分。
特此通知,并轉告所屬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