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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1981]財事113
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第四條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五條 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六條 各省、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本省、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并報財政部備案。自治區的職工探親路費規定,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由自治區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本規定自《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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