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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外交部關于處理我國舊政府發行的公債券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82]財外字第021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駐西歐、北美、拉美、大洋洲、亞洲各國使領館、代辦處,駐馬達加斯加、毛里求斯大使館:

    近年來,有多起持有我國舊政府發行的公債券的外國個人和機構致函我駐外使領館、金融機構,詢問這些公債券是否還有價值,我國政府能否償還,償付的程序等問題,有的還提出補償要求。

    關于處理我國舊政府發行的公債券的問題,前政務院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日公布的《關于解放前銀行業未清償存款給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國民黨反動政府通過偽行局會發行的‘節約建國儲金’、‘節約建國儲蓄券’、‘特種有獎儲蓄券’、‘美金節約建國儲蓄券’、‘鄉鎮公益儲蓄券’等,屬于公債性質,一律不予清償”;國務院第五辦公室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曾以(55)五辦字第六十一號文批復:同意財政部“關于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反動政府所發行的一切公債,人民政府不能償還”的意見。

    據此,今后凡外國個人或機構向我提出這方面的問題,可按此酌情答復,并將情況函告財政部和外交部。上述精神,亦適用于持有舊政府發行的公債券的華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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