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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進出口委等單位關于修訂《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試行辦法》的報告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外貿部、國家外匯管理總局《關于修訂<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試行辦法>的報告》和修訂后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試行辦法》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在國家外匯收支還不能平衡,需借外債彌補的情況下,外匯留成數額已不少了,要從嚴掌握。各級領導要研究管好用好這部分來之不易的外匯,力求發揮更好的經濟效益。

    今后,在《試行辦法》規定之外,不得擴大留成范圍和比例。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單獨批準外匯留成的,由國家進出口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一九八一年度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按本辦法執行。

    附一:關于修訂《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試行辦法》的報告(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現將我們修訂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試行辦法》送上,請審批。這個《試行辦法》修改討論一年多了,并經一九八一年全國外貿計劃會議討論和一九八一年全國計劃會議征求意見。

    這次修訂的《試行辦法》,對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的政策沒有變,主要是對留成范圍、比例和計算方法作了修改?,F將修訂的主要內容和問題報告如下:

    一、繼續貫徹執行國務院決定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政策

    國務院一九七九年頒發《關于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匯收入若干問題的規定》(即十五條),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并制訂了《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試行辦法》。兩年來執行結果是:一九七九年全國出口留成八億五千四百萬美元,占當年出口收匯的百分之六點五;一九八0年全國出口留成十五億七千九百萬美元,占當年出口收匯的百分之九。兩年出口商品留成外匯共二十四億美元,加上中央每年撥給省、市、自治區的五億美元外匯和各種非貿易留成外匯等,共四十六億二千五百萬美元,其中,地方分得三十六億六千六百萬美元,中央有關部門分得九億五千九百萬美元。在國家外匯還不能平衡的情況下,為數已不少了。

    實踐證明,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對出口商品實行外匯留成的政策是正確的。給地方、部門一定的使用留成外匯的自主權,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增加了外匯收入,對于搞活經濟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當時客觀條件限制,外匯留成辦法按收購增長計算,不能反映地方、部門的實際創匯情況。另外,有些部門和地方在《十五條》以外,又批準了一些留成范圍和比例,軍口、外經口、科教口給予了特殊照顧。但外匯收入全部留存,帶來了不少新問題,管理也有困難。留成外匯在分配、使用、管理等方面也有不少問題需要解決。二、  修訂的主要內容(1)  把《十五條》規定的以上年收購為基數,增長部分按比例計算留成,改為以出口收匯全額計算留成。即出口才能分成,只收購不出口不給留成。這樣留成基數較準確、留成合理、計算簡便。

    (2)  留成范圍《十五條》規定糧食、鋼材、煤炭、石油、成品油、水泥、原木、生鐵、鋅和食用油等十種統配商品出口不留成。現改為除國務院另有特殊規定外,仍不留成。(3)  留成比例問題由于這次修訂不是政策性變動,而是留成基數和計算方法上的改變。經過測算,除廣東、福建、新疆繼續實行外匯包干留成辦法,軍口、機械產品出口、對外承包工程、以進養出、科教口區別對待適當照顧以外,一般出口商品的留成比例,原則上應使按出口收匯全額留成占出口收匯的比重,大體與按收購增長留成占出口收匯的比重相同。確定具體留成比例,待各省、市、自治區上報一九八一年出口收匯實際數后,由外貿部、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國家計委和國家進出口委共同商定。

    三、留成外匯的審批與管理

    出口商品外匯留成審批應從嚴掌握,加強管理。我們建議:

    (1)  國務院各部委、 各省、市、 自治區在貫徹執行修訂后的留成辦法時,要從嚴掌握 .遇特殊情況 ,需單獨批準留成的,由國家進出口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2)  各省、市、自治區要加強對外匯的管理,指定主管部門,作好計劃安排和管理工作 .對地(市)、 縣、企業分得的外匯額度,既要保證他們正當使用,又要做好統籌安排,調劑使用。中國銀行要加強監督和檢查。

    (3)  不準倒賣留成外匯,不準將留成外匯自行存放國外銀行。國家外匯管理總局要加強管理,對違反《外匯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非法活動,要進行追究。

    四、幾點意見

    (1)  國務院先后批準科教口、外經口、軍口各部委出口外匯收入全部自留使用。根據“六五”計劃,國家外匯收支還不能平衡,建議從一九八三年起,外經口的外匯收入,留成百分之五十;科教口的外匯收入留成比例另定;軍口的外匯留成暫時不變,但建議軍委研究后另定。

    (2)  使用留成外匯進口,由地方財政自負盈虧的原則,照舊執行。進口貨單應按規定報批,同時送國家進出口委備案。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連同所附修訂后的《試行辦法》一并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執行。

    附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試行辦法(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外貿部、國家外匯管理總局修訂,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國務院批轉)

    在國家統一計劃指導下,為更好地調動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生產出口商品的積極性,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合理計算留成,簡化手續?,F對原《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試行辦法》修訂如下:

    一、留成范圍和留成比例

    國務院各部門、 各省、市、 自治區要努力完成國家規定的出口調撥任務和出口收匯計劃。根據區別對待的政策,出口商品原則上按下列規定的范圍和留成比例,以當年實現的出口收匯(銀行結匯數,下同)全額計算外匯留成。

    1.  屬于外貿計劃以進養出(包括進料加工)的出口收匯,按出口凈創匯額(即扣除進口原料、材料、輔料、設備等用匯)留成百分之十五。

    地方使用自己的外匯搞進料加工出口,需經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單獨立帳核算。外匯增值部分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百分之七十留給地方使用。人民幣盈虧亦按三七比例分攤,如外匯增值部分地方全部留用,則人民幣虧損全部由地方財政負擔。

    2.  補償貿易,在補償期間,除償還設備價款以外所得的外匯收入,視同正常出口收匯計算外匯留成。

    3.  用外匯貸款的建設項目,其出口商品,除償還貸款本息外,所得外匯收入視同正常出口收匯計算留成。

    4.  機電產品及成套設備,包括外貿計劃以進養出的和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的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按當年實現的出口收匯金額的百分之五十計算留成(原按出口計劃金額的百分之三十計算撥付的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設備的外匯不再另撥)。

    外經部歸口的對外承包工程外匯收入的留成辦法,仍按國務院批準的(79)外經四字第053號文件規定執行。從一九八三年起按本辦法辦理。

    5.  除上述出口商品的留成比例和有特殊規定外,一般出口商品的留成比例,原則上應使按出口收匯全額留成占出口收匯的比例,基本上與按收購增長留成實際占出口收匯的比例相同。具體的留成比例另定。對邊遠、內地省區的外匯留成比例,要適當高于沿海省、市、自治區。

    原《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試行辦法》規定的十種統配商品糧食、鋼材、煤炭、石油、成品油、水泥、原木、生鐵、鋅、食用油等的出口,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留成。6.  國防軍工各部委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按國發[1980]51號文件執行。一九八三年起外匯留成另定。

    7.  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科委和教育部及其直屬單位的出口收匯,經國務院批準,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按百分之百計算留成。從一九八三年起另定。8.  廣東、福建、新疆按國務院批準外匯包干留成辦法執行。

    二、  留成外匯的計算與分配

    9.  計算出口商品外匯留成的單位,首先要與結匯銀行核實出口收匯數額,按本辦法規定的留成范圍和比例,計算外匯留成數額。

    10.  在計算外匯留成時,對原輔料和加工成品,原則上不得重復計算。對計劃內由內地調給口岸加工出口的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口岸與內地按規定的留成比例,協商解決各自分成的數額。對于某些難于協商確定分成數額的上述調撥商品,經外貿部審查批準,可按調撥實數計算外匯留成。

    出口商品生產所需的主要原料、材料、輔料,由外貿進口部分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按以進養出的留成比例計算;主要由國內有關部門供應,外貿進口只占少部分的,按一般出口商品的留成比例計算。

    11.  為歸還借用的外匯貸款和補償從國外進口設備所提供的出口商品,不實行外匯留成。

    12.  留成外匯的分配,由國務院各部委(直屬局)和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自行安排。一般參照下列分配比例安排。

    統配和部管商品所得的留成外匯,其中分給主管部( 包括生產部和分配部 )、地方(包括省、地、縣)各百分之二十五,分給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百分之五十。主管部門分得的外匯,屬于出口工業品所得的部分,分給生產部門百分之七十,分給分配部門百分之三十;屬于出口農副土特產品所得的部分,分給生產部門百分之三十,分給分配部門百分之七十。

    地方管理商品所得的留成外匯,要適當分給地、縣和企業(或供貨單位)一部分。其中對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應給較多的外匯分成(一般可按百分之五十)。

    各省、市、自治區對分配給地(市)縣、企業的留成外匯,既要保證他們正當使用,又要做好統籌安排,調劑使用。

    三、留成外匯的結算和撥匯

    13.  實行外匯包干留成的省、自治區和國防軍工各部委,以及國務院各部委所屬進出口公司的外匯留成,按批準的文件,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審核后,由中國銀行按季或按月劃撥,年終結算時多退少補。

    14.  除前款規定外,當年留成外匯,一律在下年一季度撥付使用。各省、市、自治區的留成外匯,由省外貿局統一組織各經營外貿的公司、企業與銀行核實出口收匯數額,并計算留成外匯額度,于下年二月十日前統一匯總上報外貿部。外貿部會同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由外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總局辦理撥匯。15.  根據近年來出口收匯中記帳外匯所占比例,外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在核撥留成外匯時,應從核準留成外匯總額中,劃撥百分之十的記帳外匯。

    16.  為了計算各省、市、自治區的出口留成外匯,各口岸外貿局必須負責提供有關調入省、市、自治區的出口收匯統計資料。

    17.  全國出口商品留成外匯統計資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它各種外匯留成統計資料,由國家外匯管理總局統一匯總。具體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另訂。

    四、留成外匯的使用

    18.  主要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產,包括引進新技術和關鍵設備;有計劃地用于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設備更新。

    19.  持有留成外匯的單位,經省、市、自治區或主管部批準,留成外匯可用于出國考察、推銷、樣品進口、廣告宣傳等費用。

    20.  各省、市、自治區要加強對外匯工作的領導,指定主管部門做好計劃安排和管理工作。中國銀行要加強監督和檢查。

    五、其它

    21.  廣東、福建兩省在外匯超基數留成范圍內,可自行制訂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其它省、市、自治區或中央有關部門委托兩省或與兩省聯營出口的商品,兩省可收取代理手續費 .聯營出口收匯 ,應按本省貨源和本《試行辦法》規定的留成比例,各自計算留成。

    22.  本辦法與過去的各種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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