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財政部關于外國企業借款利息列支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財稅字[1982]141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說“正常借款”,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資金不足或因企業自有資金不能滿足某個項目的投資以及因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等實際需要而進行的借款。對于有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利率不高于一般借貸款利率,適于正常借款的利息列支,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外國企業在籌建期間,因自有資金不足,需要以借款投資的,其在建設期內所支出的利息,應作為資本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原價。通過資產折舊列支或攤銷;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需要繼續逐年支出的利息,可以按當年度實際應負擔的數額列為費用開支。

    二、外國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用借款購置設備或進行擴建,在設備和擴建所形成的資產投入使用前所付出的利息,應作為資本支出。通過資產折舊列支或攤銷;資產投入使用后需要繼續支出的利息,可以按當年度實際應負擔的數額列為費用開支。

    三、外國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需要借款充作流動資金所支出的利息,可以列為費用開支。

    四、準予列支的借款利息,屬于<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征稅的,應由支付單位扣繳20%的所得稅。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