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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征出口關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30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已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以國發[1982]70號文批轉了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計委、經貿部上報的《關于若干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請示》?,F隨文轉發(見附件一)。

    根據國務院批轉的通知,我署決定,自六月一日起,對三十四種商品征收出口關稅。對外公告稿隨附(見附件二),請各關于五月二十八日對外公布。

    附:一、關于若干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請示

    二、出口貨物品名和出口稅率表

    附件一:關于若干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請示

    對于若干商品征收出口關稅問題,經我們和財貿小組、物價總局等有關單位多次研究,已經取得一致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九五一年五月,前政務院批準公布的《海關進出口稅則》中,曾規定對花生油、花生、豬鬃、桐油、薄荷油、薄荷腦六種商品征收出口關稅。其目的是為限制某些產品出口,保證國內供應,或防止盲目發展。后來,由于國際市場和國內情況的變化,一九五二年和一九五三年停止對桐油、豬鬃征收出口關稅,一九八零年又對其余四種商品停征出口關稅。

    當前,由于貿易外匯實行一美元按人民幣二元八角的內部結算價,有些出口商品盈利大大增加,不少部門和地方爭相出口利大商品,影響國家計劃的安排和調撥。有的甚至對內抬價爭購,對外削價競銷,影響國內物價穩定,也影響出口外匯收入。有些商品(如砂糖等),國家大量進口,有的地方卻要出口,增加運輸和港口裝卸的困難。因此,除了從出口許可制度上加強行政管理以外,對一部分出口利潤較大的商品,征收一定的出口關稅,用經濟手段進行調節,是十分必要的。這樣做,可以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有利于國家計劃的貫徹實施;可以適當調節進出口價格和國內外市場差價,有利于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有利于國家獲得較為穩定的財政收入;有的還有得于保護國內資源。

    二

    征收出口關稅,既要服從于獎勵出口的政策,又要做到能夠控制一些商品的盲目出口。根據這一總的原則,就不同商品的情況,確定具體原則如下:

    第一,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品種不宜太多。主要是:盈利特別高,且比較穩定的大宗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我出口已占有相當比重的商品;國際市場容量有限,盲目出口,容易在國外形成削價競銷的商品;國內緊俏,又要大量進口的商品;以及國家控制出口的品種。

    第二,確定出口關稅稅率的高低,除了控制出口的商品以外,要兼顧國家與企業、中央與地方的利益;要鼓勵出口制成品,少出原料;并根據出口盈利的大小,使經營單位在征收出口關稅后,仍能獲得一定的利潤,以免在國際市場價格波動下降時,影響經營者的積極性。同時,稅率的級差不宜過多,既要比較合理,又要便于執行。

    根據上述原則,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擬定為三十四種,除煤炭從量征稅,每噸征收人民幣四十元外,其余實行從價征稅辦法,稅率自10%----60%,共分六級。品種和稅率如下:栗子、錳鐵、鉻鐵、釩鐵、鈦、未列名鐵合金六種,稅率10%;大米、大豆、糖、桐油、松節油、兔毛、淡水魚、海蜇、杏仁、山羊板皮、生鐵、鎢鐵、鉬鐵十三種,稅率20%;對蝦、生漆、松香、鎢砂、銻、硅鐵、珍珠七種,稅率30%;鯡魚子、枸杞子、錫三種,稅率40%;桂皮、當歸二種,稅率50%;鰻魚苗、黃芪二種,稅率60%。上述品種及其稅率,按一九八一年上半年外貿成本計算,除了控制出口的品種有一部分利潤較低或者無利潤外,蓁品種的出口利潤率,納稅后多數還能夠保持在70%以上。征收出口稅的品種及其稅率,在執行一定時期后,再看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或增減。

    煤炭實行從量征稅,需要在現行《稅則暫行實施條例》第八條末款后,再補充一款:“對一些出口貨物,也可計征從量稅?!?/P>

    三

    若干出口商品征收關稅以后,由此產生的稅利轉移問題和其它有關問題,擬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屬于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統一經營核算的出口商品,將減少出口盈利,轉為國家關稅收入,由財政部相應地核增外貿虧損指標來解決。

    二、屬于地方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商品,以一九八一年該商品出口實績為基礎,由財政部門統一核算,適當調整基數;一九八二年出口超過一九八一年實績的部分,不再計算。

    三、對于控制出口的品種(包括大米、大豆、糖、生漆、松香、煤、桐油、松節油、兔毛、生鐵、錳鐵、硅鐵、鉻鐵、釩鐵、鎢鐵、鉬鐵、其他鐵合金、鈦等十八種),原則上不予調整盈虧基數。

    四、經濟特區和經由經濟特區出口的商品,也一律按照稅則的規定征收出口關稅。

    附件二:出口貨物品名和出口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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